昨日凌晨3時許,在長春汽車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奔馳路與長沈公路交會處西30米,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大翻斗車軋過一個路中間的井蓋時,把井蓋軋飛,正好砸在一輛剛從奔馳路右轉到長沈公路的出租車上,幸好出租車司機只受輕傷,但此事大翻斗和出租車兩方司機找了一整天就是找不到相關單位來負責(見本報今日1版報道)。
對于這次事故,交警給定了性,不屬于交通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不過意外并不意味著沒有人對此事件負責。比如說,大風吹落花盆砸到了路人是個意外,但是花盆是有主人的,主人把花盆放到危險的地方就是有責任的,這個責任不會因為是意外就不去承擔了。
這次井蓋砸車的事故,和花盆砸人可以說是異曲同工,花盆有主人,井蓋自然也有,找到責任人,事情也就解決了,但是問題也來了,找不到責任人。有意思的是,花盆砸人也經(jīng)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不知道是哪家的花盆,這種情況下,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這一棟的所有住戶分擔責任,共同賠償。這個事件也可以如法炮制,不是找不著相關單位負責嗎?那就干脆通過法律途徑向所有可能的產權單位主張賠償,然后讓對方舉證證明自己不是責任方,不能證明的就共同承擔責任。
解決的辦法固然不難找到,但是我們更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如何讓這樣復雜的責任認定變得簡單,更進一步就是如何能夠最大限度地防止此類事件發(fā)生。這種井蓋飛射出來傷人固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井蓋丟失傷人可是屢見不鮮,同樣也面臨著責任認定的問題。實際上新聞里有一個細節(jié)給我們提供了思路,當出租車司機趙先生找到市政公用局時,市政公用局方面指出,如果井蓋上沒有“市政”字樣就不歸他們負責。這就是個好辦法,把責任方的名字澆鑄在井蓋上,這樣出現(xiàn)問題時權責就一目了然了。
民生無小事,而井蓋因丟失或松動造成隱患就更不是一件小事。曾經(jīng)有兩個偷井蓋的小偷被抓獲,他們本以為自己犯了盜竊罪,然而他們最后被判處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我想這個罪名就足以說明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因此我們必須要做到權責明確,同時要加大處罰力度,迫使責任方能夠自覺地預警于前。
有時候我們看美國的法律,會看到很多匪夷所思的條文,如果我們思考條文背后的司法理念就會明白,無論任何情況發(fā)生,都力爭做到能夠有法可依,即便有的法規(guī)看上去很詭異甚至可笑。這是正確的理念,尤其事關公眾財產和公共安全時,我們必須通過法律法規(guī)的高度給予足夠的重視,即使它看上去是那樣的微不足道。很巧,今天是《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的第一天,對于這項民生意味十足的條例,我們希望它能夠發(fā)揮巨大效用,包括處理井蓋惹的禍。本報評論員 牛角